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6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现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离岗时间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聘用合同变更、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
三、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四、离岗创业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离岗期间的年度工作情况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档次由原单位确定。
五、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七、离岗创业结束,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未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及时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计算缴费年限。
八、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证明材料,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涉密、特殊岗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