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在编和纳入总量控制人员、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
二、文件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
三、所需条件
符合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亲属;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亲属。
四、所需材料
1. 由死者生前所在部门(单位)提供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
2. 社区(居委)或所在部门(单位)出具无固定收入证明;
3. 死者与享受人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
4. 遗属年满16周岁的在校生,需要所在学校的证明;
5. 遗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办理程序
人事处根据文件规定和所提供的材料,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者,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一式二份,核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审批情况,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拨付到享受补助人员的社保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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