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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3-10-07 作者: 来源: 工资福利科 点击:

事项名称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事项类别

企业办事、居民办事   伤残等级评定

办理机构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报范围

1、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企业等)的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2、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全市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4、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辅助器具安装、旧伤复发、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确认。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办理程序

市直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随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提报材料齐全的,当日给予受理;对提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十二县市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有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代为受理,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的月底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下旬组织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相关单位和个人。

所需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济宁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或相关表格;

3、被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4、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病退、退职职工需县级以上医院提供1年以上的病史资料);

5、申请工伤鉴定的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6、申请病退鉴定的还需提报当季度到达法定病退(退职)年龄证明(用工手续复印件)。

承诺期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或经补正材料完整的,当日给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季度内作出鉴定结论;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当事人。

收费标准

250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967726、234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