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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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关于评选表彰2016年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30 作者: 来源: 人事信息科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近年来,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校战略,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扎实推进学院综合改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在第32个教师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更多更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我校决定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推荐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从事教学、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二、评选的原则及名额

(一)评选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师德、注重实绩。推荐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二)推荐名额

各单位(部门)按在职人员总数的10%评选推荐(其中优秀教师比例占80%左右);在职人员总数少于10人的按1人推荐。学校按推荐总数的80%评选表彰。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我校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1、发生教学事故的;

2、受学校通报批评的;

3、受党纪、政纪处理尚未解除的;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和不参加考核的。

五、评选程序

1、2016年9月2日前,各单位(部门)按学校要求的比例,依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并以书面形式将推荐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人事处负责汇总各单位(部门)推荐情况,并审查候选人资格条件。

3、2016年9月6日前,学校组织评委会按比例评选,评选结果报学校研究批准,并公示。

附属单位参照执行,按程序报批。

联系人:王鲁兵 电话:3196038、3196039转83

 

    

                                                                     201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