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字〔2016〕5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和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和13.9元。
其中: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9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济政字〔2015〕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