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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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济宁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 来源: 人事信息科 点击:

 

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6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16日

二、考核范围

1、在编工作人员。

2、校级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3、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编外)由用人单位单独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三、组织形式及考核内容

1、各单位成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教学单位以系(部)、党政管理及教辅部门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

3、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四、等次及优秀比例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单位按照参加考核人员总数15%的比例划定优秀等次。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不计入考核人员总数,不占用优秀名额。

五、有关要求

1、对参加考核人员的打分不能打满分。

2、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进修、挂职、借调半年以上人员不再参与打分,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单位的学习、工作总结直接划定等次。

3、对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人员只写评语,等次应为“见习期不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满六个月(含试用期)由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4、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5、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6、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7、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处分的,按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8、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9、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10、单位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在“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主管负责人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栏内填写评语并按考核结果填写考核等次

11、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经学校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七、报送材料

1、各单位考核工作实施前,须上报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名单及参加考核人员名单一式一份,见附件。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见附件。由各单位(支部)负责汇总填写,一式一份,同时将电子版数据发至“47025557@QQ.com信箱,邮件主题为:“2015年(单位名称)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3、“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由考核人个人填写(A4纸型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进修人员,还须提交经学习、进修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书面“个人总结”。

4、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只报送“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A4纸型双面打印一式一份)。

未尽事宜由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   宁    学   院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