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一、申报工伤认定时限及说明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应一次性交齐。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材料无法按时提交的,可先行将其他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单位提出中止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应一次性交齐。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材料无法按时提交的,可先行将其他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由个人提出中止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报时间以本机关收到书面申报材料为准。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及说明
(一)必要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下载,用A4或A3纸张打印);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单位名义申请应在用人单位意见处盖公章,受伤职工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受伤经过简述处应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详情可附页。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初次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提交驾驶证复印件和行车证复印件;现住址相关证明材料;上下班合理路线图。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事故经过的相关有效证明和外出证明;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3.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应有单位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5.代死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应提交与死亡职工的有效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
6.个人申请的提交证人证言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不少于两人,首先选择现场目击证人,其次选择知道前因后果的相关证人)。
证人证言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证人身份、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申请人关系。
(2)证人当时在哪里,在干什么。
(3)所见、所听、或所参与事故经过(时间、地点、事件);只写客观情况,不写主观意见。
(4)签名按手印,注明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写明交通工具、肇事车辆、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等。
7.单位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发生事故当月考勤记录。
8.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伤认定结论领取
工伤认定结论应由代理人领取。如代理人发生变化,应提交新《授权委托书》及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2966769
附件: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第1页单打,第2第3页反正面打印;A4)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范本)
3.《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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