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改革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之和,作为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二)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四)职业年金待遇=退休时年金个人账户资产÷计发月数。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老人”是指改革前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退休的人员;
“新人”指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中人”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3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4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5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6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7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8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9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退休待遇自单位申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次月发放。